海运提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发给货主的,表示何时收到某批运输货物、同时说明该货物将从某起运港运往某目的港、运杂费用由谁支付、货物交给谁等的书面凭证。有些卖方当事人甚至稀里糊涂地认为,因为货物是买方租船订舱的,所以买方是托运人,买方因此就成了货主,船公司就应该向买方而不是向卖方签发提单,结果导致某些不法外商得以钻空子,不付货款就白白提走了货物。还有人据此得出一条错误的结论,FOB条款对于卖方的收汇风险很大,极易使卖方钱货两空。苏州悦公路运输称这种观点至今还在业内具有相当普遍的影响。实际上,“货物由谁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只是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一种惯例,它主要是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在交货这一环节上各自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它与买卖货物的所有权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在FOB条件下,买方虽然充当了“托运人”(或称“发货人”)的身份,但买方在付讫货款以前并不是货主,此时的货主仍是卖方,也就是按买方要求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船公司、负责办理出口通关手续、负责支付货物的装船费用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的人。苏州悦鹿公路运输认为在承运人签发的承运货物收据,虽然从表面上看远没有提单的名气大,也远不如提单正式,但其实质和作用却与提单基本上是一样的,因为它仍然具备提单的三条基本性质和作用,即货物收据、运输契约和物权凭证。
另一种做法是,卖方交货以后,买方支付货款;卖方收汇以后,就向船公司签发一份书面放单文件,令其直接向买方签发提单。苏州悦鹿公路运输认为在这类情况下,卖方交货以后可以不要求承运人向自己签发提单或者承运货物收据,但这并不能说明卖方已经放弃了自己的货物所有权。卖方向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交付运输货物之前,务必在运输货物委托书里明确说明类似于这样一些声明内容:船公司可以直接向买方签发提单或者无单放货,但前提必须是船公司须凭卖方签发的书面放单或无单放货文件;除此之外,船公司不得、也没有权力擅自向买方签发提单或者直接放货。苏州悦鹿公路运输卖方在下列情况下,不仅不宜电放货物,而且还应尽快叮嘱船公司,没有卖方的书面放货通知,不得随便让收货人提取货物,除非此货的市价贬值幅度大于买方支付运费的数额,买方一般是不会心甘情愿白白支付这笔运杂费用的。